医疗纠纷行腰椎间盘摘除手术中未做到谨慎处

一、基本案情

庞某某(女,年6月21日)因“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痛2年,加重1天”到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年6月23日至年9月5日,住院期间于年6月25日行腰椎后路L4/5椎间盘摘除、黄韧带切除、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椎间植骨融合术。

于年7月20日行内痔套扎术+外痔切除术。出院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混合痔;左肾多发结石并积液;泌尿道感染。

庞某某于年9月4日到x医院住院治疗至年9月8日,入院主诉为:腰椎内固定术后大小便功能障碍2个月。病历记载:目前患者大便功能基本正常,小便较前好转,下地活动无特殊不适;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佩戴支具3个月,避免弯腰等重体力劳动,继续至康复科进行后续治疗。庞某某于年10月18日继续到x医院东院住院治疗至年10月31日。

二、患方观点

被告于年6月25日对原告施行腰椎间盘摘除手术没有做到谨慎处理,手术后出现原告小便失禁无法排尿,每天需要使用导尿管进行排尿六次,每次需用导尿管一根,每根导尿管30元,给原告一生留下永久的后遗症,侵害原告的身体健康权。

三、医方观点

本案经医疗损害鉴定,我方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项目,结合我方的诊疗水平,医院,医务人员在从业经验、医疗技术方面医院有一定差距。我方愿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庞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庞某某的神经源性膀胱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1%-70%。

根据其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可以确定庞某某因L4-5椎间融合器稍向椎管内移位、L1/2、L2/3椎椎管狭窄,致大、小便功能障碍及神经源性膀胱诊断成立,存在排便、排尿困难和尿潲留,其直肠内压为9.6mmHg,尿动力学检查残余尿量为毫升,属于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三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的手术存在不足,根据术前医方MRI检查(年6月24日)见胸11至腰5椎间盘向椎后缘突出,后方硬膜囊受压,双侧侧隐窝变窄,神经根受压。

结合医方8月29日MRI检查所见和x医院、x医院的影像学检查和手术效果,说明医方对患者的手术松解效果不够、解除椎管狭窄范围不够充分,存在因继发椎管内组织水肿导致神经损伤的情形,医方存在不足应承担责任。

7月20日医方为庞某某实施“内痔套扎术+外痔切除术”,该手术不会导致患者神经源性膀胱。医方的术后处理不够及时,6月27日患者新出现马尾神经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患者症状逐渐加重,但医方未及时进行手术探查,医方存在过错。

之后医方对患者进行了多方治疗,仍未解决问题,最终患者到x医院接受相关手术,患者的症状明显缓解,但遗留了神经源性膀胱这一并发症,其原因为相关神经的永久损害导致,与x医院未及时给予手术治疗直接相关,医方应承担责任。

六、庭审意见

本院考虑医学科学的风险性,结合医方对庞某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庞某某损失共计.89元,由于本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已经考虑到医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因素,故x医院共计应向庞某某赔偿.62元(.62元+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庞某某赔偿.62元。

司法裁判案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shujukk.com/lzyy/10322.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